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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决议》规定,针对该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在完善立法方面,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不同标准奖励;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自媒体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七天内有权无理由退货。退货商品应当完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为保健产品营销活动提供临时场地者,应核查经营者真实信息并向消费提供。(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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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决议”。决议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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