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照计划招考人数1:1.2的比例,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预选对象,并及时告知本人是否被确定为预选对象。其中,面试成绩低于60分或者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作为预选对象;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面试成绩、专业科目成绩确定排名。
报考人员自愿放弃预选对象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从面试和体检合格人员中递补。
对政审考察合格的预选对象,用人单位按照总成绩排名确定拟录用对象名单,名单由军委机关各部门、各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统一审核后在本单位军地门户网站和军队人才网同步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对象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招考岗位和录用分数线,同时公布监督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报考人员自愿放弃拟录用对象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从政治考核和综合考察合格的预选对象中递补,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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